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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学校学生骨干高级培训班管理条例(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24

长安大学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学校  

学生骨干高级培训班管理条例(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的科学化、专业化、系统化实施,引导青年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实现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学校学员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条例适用对象为长安大学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学校学生骨干高级培训班全体学员(以下简称学员)。  

第二条  学员通过参加专题报告、社会观察、红色教育、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交流研讨、素质拓展、廉洁教育等培训内容完成培训目标。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三条  长安大学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学校将对所有学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学员推荐表、考核鉴定表,档案于培训结束后记入本人学籍。  

第三章  学习管理  

第四条  学员须积极参加各项培训活动,认真参与活动的各项环节,并在班委的组织下开展自主学习、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员在校团委先锋家园网站下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学校网站注册开通博客,以博文形式提交作业及学习心得。  

第六条  分班班长负责学员出勤率的考核统计,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培训需向分班班长提交由主 管 老师签名盖章的请假报告单(请假报告单在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学校网站下载)。  

第七条  请假累计四次、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无故缺席累计两次者及作业未完成一次者,取消评选优秀学员的资格;  

第四章  考核奖励  

第八条  培训班依据学员的出勤率、作业完成、活动表现、博客更新等情况对学员进行考核,出具鉴定表。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予结业三个等级。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结业:  

(一)无故缺席累计三次;  

(二)无故迟到、早退累计四次;  

(三)在培训期间表现消极,不按时完成作业;  

(四)在培训期间受到学校行政处分;  

(五)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长安大学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学校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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