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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

2021-04-07 10:41  来源:西北信息报  字号:T|T

4月5日,记者从陕西省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做好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新修订的《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印发。全省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分类管理,代收费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保教费以外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含餐点)专款专用,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未开学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张维

20所幼儿园确定为家园共育示范基地

4月5日,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基地的引领辐射作用,促进陕西省学前教育内涵发展,省教育厅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陕西省学前教育试点基地遴选工作,最终确定了陕西师范大学幼儿园等20所幼儿园为该省学前教育家园共育示范基地。

据悉,此次确定为省级学前教育家园共育示范基地的20所幼儿园是:陕西师范大学幼儿园、西安市莲湖区第八幼儿园、西安市高陵区高新水岸花城幼儿园、西安国际陆港第二幼儿园、宝鸡市陈仓区茗苑幼儿园、宝鸡市岐山县第二幼儿园、咸阳市永寿县第二幼儿园、兴平市机关幼儿园、铜川市耀州区第一幼儿园、渭南市蒲城县第五幼儿园、延安市黄陵县幼儿园、榆林市第一幼儿园、榆林市子洲县第一幼儿园、榆林市第六幼儿园、汉中市勉县幼儿园、安康市旬阳县第二幼儿园、安康市岚皋县第二幼儿园、商洛市幼儿园、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和盛花园幼儿园、西安交大韩城幼儿园。

陕西省教育厅希望各市教育部门科学统筹,强化指导,全力推进试点工作实施。各家园共育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家园共育建设路径,辐射和带动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立足园所实际,践行家园共育理念,开展家园共育工作,引领家庭教育正确方向,整合教育资源,促进内涵发展,提升保教水平。张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