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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生活垃圾清运,宝鸡这样规定!

2021-04-27 21:32  来源:宝鸡日报  字号:T|T

关于做好市区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活垃圾清运车辆管理,严格做到密闭运输,杜绝抛洒滴漏等问题,保障城市清洁,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从事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的车辆必须经各区、宝鸡高新区环卫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件,在公安交警部门取得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车辆必须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容整洁,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进行规范喷涂,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对收集、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等行为,由所在辖区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区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各类农用车辆通行,城管执法(住建)部门不再为上述车辆办理生活垃圾清运相关资质和证件,已经办理相关通行证和资质证件的,有效期截止2021年4月30日。

三、自2021年5月1日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各类农用车辆等非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禁止从事市区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清运工作,市区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上述类型车辆进场倾倒,各区、宝鸡高新区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4月27日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十六条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生活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密闭清运。

(来源: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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