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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运动中受伤球友担责吗?

2021-12-09 16:03  来源:汉中日报  字号:T|T

2021年9月,张某和吴某等人在球场内自发组织足球比赛。在踢球过程中,张某与吴某身体发生碰撞,导致张某跌倒受伤,花费治疗费数千元,因吴某拒绝赔偿,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其因受伤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

足球比赛作为常见的体育运动之一,在踢球过程中意外受伤,球友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本案所涉足球活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当事人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张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吴某对于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张某起诉要求吴某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故对张某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的免责事由:“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则通过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裁判规范,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纠纷。

实践中,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二是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足球作为一项近身对抗型的体育运动,存在潜在的碰撞及受伤的危险,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因此参与者无一例外地会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之中,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参加足球比赛存在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理论上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当然,并非在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损害一概不赔。当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即加害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受害人能否证明对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能够证明,则对方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金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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