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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吗?

2021-12-16 16:05  来源:汉中日报  字号:T|T

2016年6月6日,韩某向夏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按三分计算。2016年6月7日,夏某通过银行从其妻子张某账户给韩某转账10万元。此后经夏某多次催要,韩某仅还款9万元后再未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3月20日,夏某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因双方约定有利息且韩某所还款项尚不足以全额扣减已产生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韩某偿还夏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主张夏某向其出借的款项系从银行贷款后转贷。二审中,法院要求夏某提供其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并向其释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律后果,夏某自认其向韩某出借的10万元资金,系其妻子当日从信用社贷款后支付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信用社收回贷款凭证,该凭证显示上述贷款已于2016年10月8日向信用社全部归还。

二审法院认为,夏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韩某上诉主张成立;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亦无效,同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经核算,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后,扣减韩某此前所偿还款项,二审法院改判韩某返还夏某剩余借款19317.4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案中,因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高利转贷行为,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的,应当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此案提醒我们,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出借资金必须是合法的自有资金,法律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信贷资金用于借贷。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更要合理安排自有资金,不要有谋取不法利益的念头,否则可能得不偿失。如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甚至可能将自己陷入囹圄。

(康馨 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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