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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着力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2021-04-28 08:30  来源:商洛日报  字号:T|T

(记者肖云)4月27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我市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在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时,坚决维护商业营销宣传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确保各类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序良俗,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为防范借庆祝名义等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依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商业营销宣传管理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我市市场主体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作出如下提醒告诫: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和“十四运”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营销宣传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特别是不得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用于商业活动;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情形;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等。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测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曝光产生恶劣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群众若发现相关涉嫌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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